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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一、舉證期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舉證期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嗎?

這種情況是無效的,舉證期限屆滿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院是不會准予的,因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出庭作證是證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出席法庭並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活動。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什麼?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舉證期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無效,證人出庭作證時,需要表明自己的身份,要按照實際情況説明,不能作偽證,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在法庭中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在舉證期間內提出,法院要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