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材料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是否明知應予執行的是生效判決、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執行能力;
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經過、後果等。
(二)證人證言
證實內容同上。
(三)物證、書證
如犯罪工具、法院執行通知書、行為人財產狀況證明文件、轉移財產交易記錄等。證實行為人具有執行能力,及採用的隱匿、變賣、轉移、毀損執行財產或者威脅、暴力等手段拒不執行。
(四)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
證實內容同上。
(五)共同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間如何進行犯意聯絡、聯絡內容、具體分工等情況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具有執行能力,而採用隱匿、變賣、轉移、毀損執行財產或者威脅、暴力等手段拒不執行的主觀心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並結合造成的他人權益被侵犯的結果而定,構成刑事責任的,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法院在宣判了犯罪分子的罪名和處罰以後,那麼就需要執行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如果法院在宣判以後對方不繼續執行的話,那麼可能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新的犯罪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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