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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強制執行去找誰?

想申請強制執行去找誰?

一、想申請強制執行去找誰?

1、想申請強制執行去找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一十八條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制執行也有管轄問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1)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執行,也由一審人民法院進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由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迴轉的裁定由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執行。

(2)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由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執行。我國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二、認為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怎麼辦?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強制執行工作由誰執行?

1、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2、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3、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院審結糾紛案件後,若是判決一方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那麼該當事人就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如果對想申請強制執行去找誰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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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