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迴避若干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迴避若干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迴避範圍包括: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相關人。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申請法官迴避的時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1)被駁回的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自我教育作出複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
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如果案件的審判人員有特殊的情況,包括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案件的當事人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證審理的審判人員等,當事人可以請求讓他們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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