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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需不需要證據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需不需要證據

一、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需不需要證據?

需要證據,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證據的,無權採取刑拘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流程有哪些?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三、刑事拘留後決定撤案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可以,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雖然刑事拘留需要有證據,但只需要有初步證據證明涉嫌刑事犯罪即可,刑事拘留以後還會進一步對案件進行偵查,不過,被刑事拘留以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確認不存在刑事犯罪又釋放了當事人的,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