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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審判書多長時間下來?

一、開庭後審判書多長時間下來?

開庭後審判書多長時間下來?

開庭後審判書大概在幾個月左右的時間就能夠下來。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整個審理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二審判完後判決書如何執行

二審作出判決後,法院的二審判決書由被執行人負責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的,法院就會介入,強制執行判決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法官是一種通稱,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是法律術語稱謂。助理審判員在審理案件中裁判時的稱謂叫代理審判員,即代行審判員的職責。當然在合議庭中的表決權是一樣的,沒有大小之分,但在合議庭中,有審判員時,助理審判員是不能擔任審判長的,正如有庭長時,審判員不能擔任審判長,有院長時,庭長又不能擔任審判長一樣的道理。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開庭審理案件這個方面的話,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的。比如説在一審案件當中,如果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話,是有三個月的時間限制的,如果是使用普通程序的話,應該是6個月的時間。所以開庭之後會盡快的下達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