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判過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一、開庭審判過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開庭審判過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就會下判決書,不過也存在宣判後立即就下發判決書的情形,具體需要結合審理案件的方式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開庭審判階段的步驟是怎樣的
開庭階段可分為五個階段:
(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羣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公佈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 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託他人 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 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 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並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 迴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 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 定及複議決定,由審判長宣佈,並説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佈。
民事案件在被法院受理之後,法院的相關職員,就會將案件的訴狀副本寄送給被告。然後就會安排調解時間,若是無法調解的,那麼就會開庭審理了,一旦法院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那麼此時就可以開庭宣判了,然後當事人最遲半個月能夠拿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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