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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還如期開庭嗎?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異議成立案件會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裁定駁回的,法院會選擇開庭的時間審理案件。

提出管轄權異議還如期開庭嗎?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範。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涉及在管轄權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追加的被告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問題,對此,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規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就是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後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

應當指出的是,管轄問題屬於本案實體判決的要件,本案是否應當由受訴法院管轄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管轄權異議期間的規定原本在於防止當事人糾纏管轄權問題,但因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事項,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發現管轄權有問題時,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就可以繞開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不斷向法院反映管轄權的問題,直到法院認識到管轄權的錯誤。關於這一問題合理的解釋是,並非所有的管轄錯誤在異議期間已過之後,法院都可依職權糾正,除了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之外。

由於我國明確規定每個案件都有地方管轄權,具體地方管轄權由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所有,如果所起訴的法院沒有案件的管轄權,是不能夠對該案件進行判決的。即使已經判決,也屬於無效判決。所以在進行起訴時,一定要確定好該法院是否擁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