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二、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一)籤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籤的借貸合同。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無效。
(五)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借貸合同無效。
(六)未履行借款義務的借貸合同。
三、仲裁機構對借貸合同糾紛有管轄權嗎?
仲裁機構對借貸合同糾紛有管轄權,不能申請仲裁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借貸合同糾紛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1、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2、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產生借貸合同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或者借貸合同當中約定的利息過高等,所以,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案也不一樣。比如借款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債務,如果有保證人,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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