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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説明

1、本罪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本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執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2、本罪新刑法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相比,作了重大修改,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為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即可依本罪處罰。

3、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對本罪的定性和實體處理、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應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以利監督和制約,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之內進行上訴處理,如果在十五天之內沒有上訴,人民法院默認為是認可法院判決,那麼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進行履行法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