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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到法院來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絕大部分都要經歷庭審,開庭審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經階段。

庭審過程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首先,向您介紹一下開庭的程序:在案件正式開庭之前,書記員先核對雙方當事人和應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到庭情況,並向審判長報告,能正常開庭的,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然後正式開庭。

開庭審理的第一項工作是由審判長再次逐一核對到庭的當事人。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等。這裏提醒您注意,在報姓名、年齡時,您應該報身份證登記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不能報自己的小名、綽號和自己的虛歲年齡。隨後,審判員宣佈案由及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宣佈名單的時候,您可得聽清楚了,因為這直接關係到您是否申請回避。要打官司您可必須得了解“迴避”這個概念的含義。迴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審判人員必須迴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審判人員的切身利益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這第三條的意思,舉個例子解釋一下,比如:您發現審判人員是您的一個素有仇怨的老對手,或者是對方當事人的一個老同學,您覺得可能會影響公正審理,對您產生不利的影響,這時候,您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庭決定。經常有這樣的情況,雖然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一定的關係,但只要不至於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就不需要回避,否則,就會影響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

隨後,審判長應該告知您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您享有的訴訟權利有:委託代理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權利;查閲案件庭審材料的權利;請求自費複製案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自行和解的權利;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反訴的權利;請求重新鑑定、調查或者勘驗的權利;認為法庭筆錄有誤,申請補正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權利等等。這些訴訟,分散貫穿於訴訟的始終,您可以在各個階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訴訟中,您在享有這些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下列義務:不得濫用訴權;遵守訴訟秩序,遵守法庭紀律;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維護法律尊嚴。

宣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您可以行使訴訟權利,比如:陳述事實、發表您的辯論意見、闡述您的理由、拿出您的調解意向和方案等,但是,有一點得提醒您注意,在陳述事實、發表意見時,您必須得圍繞案件的事實和雙方爭議的焦點,如果與案件無關,審判長可以予以制止。如果您覺得在開庭時,未能充分發表您的意見,還可以在休庭後,將您的意見寫成書面材料提交法庭。

上述環節結束後,開庭審理應告一段落,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合議庭應及時製作調解書,對調節協議內容予以確認,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將進行合議,對案件如何裁定做出決定,並及時製作裁判文書,進行宣判。一審民事案件,法定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民事案件,法定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標籤:庭審 訴訟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