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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既判力是什麼?

一、訴訟標的既判力是什麼?

訴訟標的既判力是什麼?

既判力是生效民事判決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確定判決之判斷被賦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終局判決一旦獲得確定,該判決針對請求所作出的判斷就成為規制雙方當事人今後法律關係的規範,當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項再度發生爭執時,就不允許當事人提出與此相矛盾的主張,而且當事人不能對該判斷進行爭議,法院也不能作出與之相矛盾或牴觸的判斷。簡而言之,不允許對該判斷再起爭執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二、既判力的司法解釋

一般認為,既判力是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確定判決對訴訟標的之判斷對法院和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判決中對訴訟標的之判斷部分,實際上是對訴訟標的中實體內容(即原告獲得的實體法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判斷,構成判決的主文。法院判決處於不能夠利用上訴取消或變更的狀態,叫做判決的確定。判決在確定之時即產生既判力。確定判決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概念,在我國通常稱為生效判決,判決確定的時間即我國所謂的判決生效的時間。

既判力觀念淵源於羅馬法,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都採用了這個概念。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既判力”觀念最相近的是“Res judicata”。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指“已判決的事項或案件。其效力規則是有完全事物管轄權的法院做出的終局判決對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具有決定作用,同時該判決絕對地阻止他們就同一請求和訴因再行起訴”。因此,有人將Res judicata直譯為既判力。判決既判力是各國民事訴訟法所必須遵守的一個原則,在美國則被稱為既決判決規則。

既然對案件中的實體法事項做出確定判決,並且判決是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和法院共同作用的結果,那麼既判力要求當事人和後訴法院對確定判決內容必須予以遵守。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説,對於既判的案件不得再為爭執(即提出相異的訴訟主張),在制度上則體現為禁止當事人再行起訴(包括反訴),如再行起訴則應予駁回。這就是既判力的“禁止反覆”的作用,為既判力的消極效果(或作用)。從法院的角度來説,既判力的積極效果(或作用)要求法院在處理後訴時應受確定判決的拘束,即法院應以確定判決中對訴訟標的之判斷為基礎來處理後訴,不得做出相異的判決。這是既判力的“禁止矛盾”的作用。對於既判力的消極效果(或作用),則強調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和意義,而對於既判力的積極效果(或作用),則強調判決具有拘束後訴判決的積極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標的的既判力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確定,如果訴訟標的涉及到相關當事人之間的異議或者其它行為的,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定,並生成執行訴訟標的生效的相關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