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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爭議中的標的其他被法院拍賣怎麼辦?

一、訴訟爭議中的標的其他被法院拍賣怎麼處理?

訴訟爭議中的標的其他被法院拍賣怎麼辦?

訴訟爭議中的標的其他被法院拍賣的話,這樣的財產不能再當訴訟標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二、法院拍賣的程序是怎樣的?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

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

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綜上所述,拍賣是法院常有的強制手段,主要在民事債務糾紛中比較多。債權人在追討債務的時候,如果走訴訟程序,要在訴訟狀總寫清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法院經調查發現該標的被其它法院已經拍賣,屬於無效的標的,會撤案處理,等有了新的訴訟標的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