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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傷殘】有哪些評定標準及使適用範圍?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三級傷殘】有哪些評定標準及使適用範圍?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衞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佈);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評定標準適用範圍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造成的輕微損害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於《》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鑑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