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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報警後處理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如果是刑事案件,報警後處理期限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刑事拘留30天;審查逮捕7天;偵查期限60天;審查起訴45天;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被打了報警後處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