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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爭議標的金額是否存在

一 ,民事訴訟管轄爭議標的金額是否存在

民事訴訟管轄爭議標的金額是否存在

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係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主管只劃定了民事審判權作用的範圍,只解決了哪些糾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受理,而未解決具體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這一糾紛。我國的法院有四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級都有許多個,因此,在解決了某一糾紛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問題後,接着就需要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糾紛作進一步劃分,將它們具體分配到各個法院。這意味着需要做兩次分配:第一次分配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通過分配明確四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的,任務是將通過第一次分配劃歸本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進一步分配到同一級中的各個具體法院。管轄制度正是通過這樣的分配來使民事審判權得到具體落實的。

民事訴訟的管轄理論上是有關部門關注的重點,因為此類環節的處置確實存在不小的爭議,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不同的情況,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的留意有關部門的要求,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積極的現實基礎,減少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