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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有效期是多少年?

一、判決書有效期是多少年?

判決書有效期是多少年?

判決書不存在“有效期”一説,一份生效裁判文書具有確定力和拘束力,對於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所作出的判斷對當事人及法院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被後續程序推翻。如果是生效的給付判決,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則另一方需要主動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的期間為2年。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民事案件判決書包括哪些?

1、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所以之所以下達判決書,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案件做一個定奪。就要確保權利人的權利能夠通過履行義務的那一方,通過他的義務來實現,那麼當履行義務的那一方履行完自己的義務,而權利人的權利也得到實現時,那這個判決書就不再具有約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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