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個人起訴政府怎麼起訴
一、民事糾紛個人起訴政府怎麼起訴?
撰寫起訴狀,如圖。起訴狀包括,起訴人和被起訴人的名字、地址、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地、聯繫方式。請求的項目。事實和理由。
寫好起訴狀後,收集證據材料。
來到最近的人民法院起訴。一般都是到法院的立案庭起訴,有工作人員接待。
來到立案大廳起訴
工作人員接待,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材料,決定是否受理起訴。
案件受理後,工作人員會提示當事人提交證據。然後法院會聯繫被起訴的人,通知在指定的時間開庭。案件受理後,原告要及時諮詢有關法律人士,獲得專業的指導。一般在政府部門都有法律援助中心,而且援助中心不收費的。
二、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有哪些?
1、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4、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三、民事訴訟申訴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在生活中遇到糾紛或是不滿、委屈等等事情的時候,很多人都會依靠法律來解決,通過法律起訴對方,要求對方道歉或是滿足個人的要求等等。走法律訴訟解決糾紛是非常好的選擇,起訴人只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和證據,法院就會做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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