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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被申請人是什麼意思

一、法院的被申請人是什麼意思

法院的被申請人是什麼意思

“被申請人”指申請人訴稱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與其就民商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而由仲裁機關通知參與仲裁的人。“申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並使仲裁程序啟動的人。也就是説申請人相當於原告,被申請人是被起訴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成為被告。但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主體為自然人,在不同的領域和時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具有特定的負責內容。

二、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1、申請書首部。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4、申請書尾部。包括仲裁委員會全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仲裁日期。

三、仲裁結果撤銷的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被申請人相當於仲裁庭或者法庭上的被告人,申請人申請仲裁之後,被申請人應該在指定的時間到仲裁庭參加庭審。但是被申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決結果的話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法院的合議庭在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可以批准撤銷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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