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費限制令都指哪些?
一、高消費限制令都指哪些?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二、被法院限制高消費怎麼解除
趕緊履行自己的義務,只有履行了義務才能不被限制高消費。 如果確實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可以把情況給申請人説清楚,取得對方的理解,把高消費解除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6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一般是法院依申請決定,但是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決定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則應該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通常由人民法院的院長來簽發限制消費令,其中應該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對限制消費令作出公告的時候,產生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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