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應該如何寫?
一、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應該如何寫?
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是需要如實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第三十三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二、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會承擔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向法院報告財產的情況一定要如實的書寫,而且不能存在任何虛假的情形,對於自己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一定要寫清楚,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不會受到法律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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