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麼樣?
一、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麼樣
1、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於案件調解進行和合理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傳。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説,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2、缺席判決
這是在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收到傳票之後一定要準時的出席庭審,如果拒絕出席的話一方面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決,這就相當於當事人自願放棄了辯護的權利。並且當事人必須到場的情況下,法院在兩次送出傳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性手段來確保當事人出席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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