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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的價值怎樣保全

票據權利的價值怎樣保全
律師解析:1、票據被拒絕承兑或者拒絕付款以及票據債務人主體資格喪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質權人首先可以請求出質人提供擔保。
但應指出的是,在質權人明知供作質押的票據被拒絕承兑或者拒絕付款而仍接受質押的,由於該票據不能作為質押的標的,應認定質押未生效,受讓人不享有質權,亦不享有保全質物的權利。
2、出質人以某種財產權來出質,其意在維護債權的安全,因此,出質權利的交換價值的保全事關質權人的切身利益。
在某些情況下,當出質權利的交換價值有可能降低而危及質權人利益時,則出質人負有保全價值的義務
票據質押中,票據被拒絕承兑或被拒絕付款、票據付款人或者承兑匯票人破產或者死亡、下落不明,票據權利訴訟時效已過等,都將導致票據權利的價值受損,質權的擔保功能受到削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六條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