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依據,是權利人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如果一個法律文書還尚未生效,則不具有既判力。因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是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執行案件的申請主體是申請執行人,任何案件都要求主體適格,執行案件也不例外。申請執行人必須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否則,就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格。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強制執行也有相應的期限限制,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自義務人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適用特殊期限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期限申請執行,如公民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為一年。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法律文書生效後,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人已經在義務履行期內履行了相應義務,則生效法律文書已經履行完結,就不存在申請執行一説。只有當義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可執行的事項,也就是説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中必須包含給付內容。如果該生效法律文書只是確定某一法律關係,則其不具有給付內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也應當是明確具體的,否則將無法進入執行程序。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案件也需要符合管轄的相關規定,因此,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一般情況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如果滿足前文所述的條件,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二、強制執行找不到人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
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力,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查控的被執行財產採取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過程。生效法律文書能否得到執行,取決於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即有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窮盡執行程序,仍然沒有執行到位,此屬於市場交易風險的體現,後果應由申請執行人承擔。因此,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應考慮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財產狀況,並及時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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