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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對方沒有錢,沒有財產怎麼辦?

一、強制執行對方沒有錢,沒有財產怎麼辦?

強制執行對方沒有錢,沒有財產怎麼辦?

強制執行對方沒有錢,沒有財產可以終結執行,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以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處理方式更有法律依據、更合理。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對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作出彈性條款的規定,在立法上預留了空間,使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執行終結時有了法律依據。

作為被執行人是公民且已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或者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被執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上述情況均應作徹底的執行終結處理。

二、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款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必須要獲得生效的法律文書,然後攜帶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就需要終結此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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