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案由解釋是什麼?
一、我國的民事案由解釋是什麼?
1、婚姻家庭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扶養費糾紛
變更扶養關係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費糾紛、變更贍養關係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
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分家析產糾紛
2、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拍賣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委託代建合同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臨時用地合同糾紛、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贈與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企業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
質押合同糾紛、定金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委託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借用合同糾紛
3、勞動爭議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確認勞動關係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
二、民事案件庭審程序、民事案件審理程序
1、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
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三、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1、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普通程序6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3、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5、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6、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產生糾紛的情形的,此時我們是需要選擇一種合法的處理方式的,在必要的時候我們也是可以訴諸於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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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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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辦案時間要求有什麼?
一、公安辦案期限1、傳喚和拘傳,不超過12個小時;2、留置盤查,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3、監視居住,期限六個月;4、取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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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檢察機關辦案時間規定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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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1、不能向被處罰人當面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3、向被勞動教養人送達勞動教養決定書時;4、向被少年收容教養人員送達少年收容教養決定書時;5、向被收容教育人員送達收容教育決定書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