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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是否可以申請後退開庭時間?

一、原告方是否可以申請後退開庭時間?

原告方是否可以申請後退開庭時間?

原告可以申請要求推遲開庭時間,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開庭到下庭需要多長時間

對於法院的庭審並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在審限內審結案件就可以了,一般來説一次庭審的時間也就一個小時左右,但是要做出判決,就得看案件的複雜程度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開庭的步驟有什麼?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侵犯後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法院也是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當法院受理了案件後也是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是公開審理的情況下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如果有以上的情況也是可以申請更改開庭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