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裏投訴法院拖延開庭時間
一、去哪裏投訴法院拖延開庭時間
如法院無故拖延審理,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只要在審結期限內審結就是合法的:
1.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申請回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以上關於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説,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迴避。
若當事人認為審判員、書記員等訴訟參與人員可能造成裁判不公,則可以申請回避。需要注意的時,《民事訴訟法》中記載的是法定的迴避事由。出現上述事由,應當主動迴避,而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理由提起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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