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法律規定開庭多長時間必須判決
一、公訴案件法律規定開庭多長時間必須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二、開庭後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開庭後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嗎?
如果需要補充證據的,可以退回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法院受理到出具判決結果是不會超過兩個月的,但案情特別複雜,或者在社會生活中有較大影響力的這些刑事案件,審理時間是有可能向後延遲一些的,這都是合法的訴訟程序,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必須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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