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理和發回重審區別是什麼?
一、繼續審理和發回重審區別是什麼?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一般情況下都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會擇期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後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或者申訴。
而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則是:二審法院接到當事人上訴一審法院轉來的一審材料,經過審查一審對案件的審理情況,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不清,案件的證據也不足;或者一審法院的審理和或判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到該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二審法院據此認為一審法院審理和判決都有很多的問題。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因此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新組成的合議庭經審理並判決或者作出裁定後,當事人對判決或者裁定不服,仍然可以再次上訴。
二、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能會提出上訴,這樣法院會啟動二審程序,如果法院受理,則繼續對案件開庭審理,而法院不予受理,會將案件發回原來的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發回重審在法律上有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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