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低於6萬是否會立案?
一、最新職務侵佔低於6萬是否會立案?
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六萬元,如果不足六萬元不會立案,但是不立案並不代表無罪,只是夠職務侵佔的立案標準,也許其他的法律條文可以適用了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哪些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户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於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
1、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2、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3、對於職務侵佔具體數額的量刑問題,法院規定的較為詳細.根據我國刑法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後文簡稱《標準》)的規定,該罪的量刑起點是: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4、職務侵佔犯罪基礎刑表
這是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近兩年判處的相關案例和審判實踐,以《刑法》271、272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為標準界限,我們把法定量刑幅度劃分為一個由輕到重的刑罰等級體系,並用犯罪基本情節等級體系與之對應,建立基礎刑表。
隨着時代的發展,我們的法律也在不停的更新,根據最新的司法標準來説,最新職務侵佔低於6萬元的是沒有辦法以職務侵佔的罪名給他立案的。但也不是沒有辦法懲罰這些職務侵佔的人,我們可以將他告到法院,讓法院審判根據其他的罪名懲罰他,絕不會讓他鑽這個空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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