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和解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執行和解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和解由第二百三十條進行詳細規定,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適用該規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民事案件申請強制執行繳費標準有哪些?
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的收費,根據案件的涉案值不同,收取也不相同。對於申請書中沒有執行標的的案件,收取50~500元的費用。執行標的50萬元以下的按照金額的1.5%收取,超過50萬不足500萬的,按照實際金額的1%收取。
在當代的社會,民事訴訟流程大多數情況之下是做出判決,但是也有一些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和解,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30條對於執行和解或者説是訴訟和解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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