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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糾紛原告如何舉證過錯

人身受到侵害的應當提供:
(1)提供侵害人在何時何地實施何種違法行為,雙方誰的過錯的證據,以及該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結果的證明材料。如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及對方當事人的承認材料。
(2)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複印件、法醫鑑定、醫療費單據。轉院治療的,還應提供當地醫院的轉院證明。
損害財物的,應提供財物所在地及財物受損壞程度情況,包括實物、照片、證人證言及財物原價值和現殘值,經過修復的提供修復費用單據等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一般侵權糾紛原告如何舉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