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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過期商品怎麼處罰的?

一、生產、銷售過期商品怎麼處罰的?

生產、銷售過期商品怎麼處罰的?

當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被消費者發現之後,商家應該直接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商家需要賠償消費者10倍於過期食品價格的賠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於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商家拒絕履行的話,消費者可以通過司法渠道來要求商家進行賠款。事情如果發展到了這一步,商家的處境就不太好了。只要消費者能夠拿出實證證明過期食品來源於該商家,商家將會被強制要求支付消費者10倍於過期食品價格的賠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於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相關部門也有權對進行罰款,對於過期食品價格不超過10000元的,會被除以2000元到50000元的罰款;對於過期食品價格在10000元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一)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二)違法銷售的食品價值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物價值超過一萬元的,處貨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商賠償十倍的價格。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為。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