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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間買的房算誰的?

一、男女同居期間買的房算誰的?

男女同居期間買的房算誰的?

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期間的房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由雙方共同共有;否則由一方所有。同居是指非取得結婚證而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既然不是法定夫妻,就無從談起共同財產。在此期間購置有權屬的財產,產權人姓名決定產權歸屬。

因為房屋價值高,對雙方的影響也較大,必須採取謹慎處理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非登記一方沒有證據證明登記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購置,且登記方又否認不動產系雙方購置,則該不動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應屬於登記的房屋所有人一方的個人財產。法院一般認為,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而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於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並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必然是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只有提出有關證據,才能享有對同居期間積累財富的所有權。

二、同居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不同?

1、處理依據不同

解除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2、法律保護模式不同

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則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行為模式不同,後果模式也不相同。

3、經濟幫助的條件不同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居關係案件的當事人則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4、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

離婚案件的無過錯方因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只享有一般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享有前列他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或扶養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綜上所述,現在男女青年在結婚前往往同居一段時間,彼此增進感情互相瞭解。如果在同居期間買房,房產證登記兩人名字的,就可以按照共有財產平分。而只是記載一人名字,除非另一方有明確證據表示自己也出資的,才能分配,否則應該是產權人自己所有。

標籤:房算 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