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權假冒偽劣商品罪如何定罪
一、涉嫌侵權假冒偽劣商品罪如何定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認定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犯本罪的按照生產的偽劣產品的數量、銷售偽劣產品的所得額、預備銷售的價格總額的要素綜合考慮確定其屬於情節以及對應的量刑範圍。在確認犯罪行為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道七年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中的一檔後,再具體確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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