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級條款內容是什麼
一、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級條款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二、侵犯隱私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祕密。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此外也特別需要注意一點,從邏輯上説,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但法律應對死者生前的隱私權繼續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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