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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時效適用中斷、中止等特殊情形,因此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也是可以中斷、中止的,當然導致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具體情形不同,今天,本站小編就主要為大家介紹一下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況。

造成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後果。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能夠導致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形有哪些,法律中規定的有三種,即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以及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這種時候訴訟時效就會中斷,待事由消失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