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死亡後誰有權要求賠償?
侵權行為其實就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一種行為,被侵權人也是就是被他人侵害權益所遭受損失的人。那麼如果被侵權人不幸死亡了過後,他本人就不可能要求賠償,這時誰有權利要求侵權人賠償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被侵權人死亡後誰有權要求賠償的相關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 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一、是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近親屬的範圍應由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規定,同時死亡侵權案件的情況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哪些近親屬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法並沒有規定“近親屬”的範圍。為了充分保護最應當被救濟的近親屬,原則上,請求權人應是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者與受害人有緊密聯繫的近親屬,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親屬。
二、是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分立是指原單位一分為二,合併是指兩個單位合二為一。單位分立、合併的,都涉及分立、合併前的單位所享有的侵權請求權在分立、合併後由誰行使的問題。單位在分立、合併過程中一般都會通過合同對權利的承繼者作出安排,沒有作出安排的,則依據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決定誰有權承繼這種權利。一旦確定了承繼權利者,其就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是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以費用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支付被侵權人死亡前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權人本身,而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對於喪葬費,由於受害人已經死亡,只能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這些費用的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這些近親屬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侵權人賠償這些費用,若支付這些費用的並非其近親屬,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單位的,實際支付費用的主體也可以作為獨立的請求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這些費用,但若侵權人已將這些費用賠償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實際支付這些費用的主體就不能再向侵權人請求賠償,而只能要求獲得賠償的近親屬返還這些費用。
根據上文可知,如果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這方面的其他的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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