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人身侵權

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

法律中有一條叫人身損害,説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遭到了傷害。當某個人遭受到了人身損害,他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包括許許多多的項目,現在本站就來和大家瞭解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

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

一、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

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鑑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標準與計算】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説,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

(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於恢復期;

(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並在對受害人傷殘情況及恢復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確認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或者恢復身體機能的,才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於醫療機構的意見只是進行參照,並非必須依照醫療機構的意見。如果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二、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

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對於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後,哪些損失或損害可以得到賠償。

注:一般認為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和損害包括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造成的損害和損失。

1、侵害身體權造成的損害侵害身體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

(1)對人體完整性的實質損害

(2)對人體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這兩種損害,都可能伴隨着產生以下損失或者損害: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利益的其他損失。

例如,強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體液,雖然沒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損害,但是恢復體力需要一定的經濟力量;精神損害,即侵害身體對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體疼痛的損害。

2、侵害健康權造成的損害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就是破壞人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身體功能的完善發揮。其表現形式為一般傷害、造成殘疾和其他疾病。

上述損害,可以產生以下的損失或者損害:

(1)醫療費損失受害人的人體遭受損害,最主要的損失就是為治療人身損害而支付的金錢。注:這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是侵害健康權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後果。

(2)誤工費損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注:

①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

②按照性質上説,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由於遭受損害而沒有得到的財產利益。

③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區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特別意義,因此,一般不強調這種損失的性質是間接損失。

(3)住院伙食費和營養費損失人身遭受損害以後,需要住院治療的,在住院期間,要增加伙食費上的支出,有些特別的人身損害,還要增加必要的營養,因此要增加營養費的支出。注:這些損失,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後果,是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後果。

(4)護理費損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後,如果行動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的,就要增加護理費的支出。

注:這種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後果,是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

(5)交通費損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後,需轉院治療的,要支出轉院治療的交通費。即使是沒有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以後到醫院進行治療,也會有一定數量的交通費支出。

注:這些支出的交通費,也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

(6)住宿費損失受害人在轉院治療中,以及護理人員在護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則要支付住宿費。住宿費的損失,也是人身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7)殘疾賠償金損失由於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殘疾,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會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

注: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

(8)殘疾輔助器具費損失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殘疾用具。例如,傷害四肢造成殘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殘疾的,需要配置輪椅、枴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義眼等。配置這些殘疾用具費的支出,是財產上損失

(9)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殘疾,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減少工資收入,除了對自己的生活造成損害以外,還會給其以前被扶養的人的生活造成損害,使其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生活費來源的喪失,有的是全部喪失。例如受害人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喪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來供養的人的生活費全部斷絕。有的是部分斷絕,那就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部分減少,就減少的部分所供養的人的生活費,是生活費來源的部分喪失。

(10)精神痛苦和身體疼痛損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必然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體上的疼痛。這種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於侵害健康權所造成損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權造成的損害侵害生命權,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喪失,使受害人的主體資格消滅。這是侵害生命權的最直接的後果。生命權喪失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以下幾種:

(1)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規費用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是沒有立即造成死亡結果的,會發生搶救、治療等財產的損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權的損失中,有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財產損失。這些損失與侵害健康權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2)喪葬費的損失受害人死亡以後,需要支出喪葬費,為壽衣、火化、殯葬、棺槨等支出的費用,為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由於受害人的死亡而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損失與致人殘疾的殘疾者以前扶養的人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4)死亡賠償金的損失受到人身損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憑藉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於生命權的喪失,這一切都不再存在。對此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一種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5)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權,死者的近親屬因為喪失親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這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

當某人遭受到了人身損害,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這其中包括三大類的賠償項目。營養費的賠償只是其中的一小項,他的賠償標準還與傷殘等級有關。小編在提醒大家,如果遭受到了人身損害,向法院提起訴訟便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關於人身損害營養費標準就到此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