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一、姓名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藴涵着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二、姓名權與名稱權有哪些區別
第一,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所有的公民,即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作人等等,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法人不能單獨以自然人存在。
第二,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內涵不同,姓名權可以包括個人姓名或者別號、曾用名、筆名、藝名等,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即可,而名稱權則主要指商號或者是公司的標識,沒有其它延伸的內容。
第三,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限制不同,姓名權即在自然人出生的時候,長輩或者父母所取,只要不取太離譜的姓名,例如取五六個字的姓名等等,一般都沒什麼限制,但是名稱權則是法人或者企業擁有為多,所以獲取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權能不同,姓名權的權能分為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而名稱權除了這三種權利外,還有轉讓權,可以把企業或者法人所擁有的名稱來進行營利性的轉讓。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户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公民享有姓名權,但同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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