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罪不達5萬判刑嗎
一、假冒偽劣產品罪不達5萬判刑嗎
不判刑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構成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粧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關於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最指的是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是用不合格的產品來冒充合格的產品,如果涉案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那麼就構成那樣的標準需要追訴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沒有達到5萬元以上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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