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僱主與僱員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中僱主與僱員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5)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0)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歲周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上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喪葬費:按照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六個月的工資總額。
(12)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3)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僱主和僱員存在僱傭關係,在僱傭關係中人身關係受到損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不同的情況下的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同的,每一個角色的賠償責任也是不同的,賠償的內容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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