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造成嚴重結果涉嫌犯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嗎?
一、辱罵他人造成嚴重結果涉嫌犯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嗎?
1、辱罵他人造成嚴重結果涉嫌犯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辱罵他人造成嚴重結果,完全可能既符合侮辱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同樣,侮辱罪的成立不要求出於特定動機,故出於流氓動機侮辱他人的,也可以成立侮辱罪。
反之,不具有流氓動機而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所以,當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與侮辱罪時,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罪即可。不必在兩者之間尋找所謂關鍵區別。
2、一般來講,侮辱罪與的尋釁滋事罪界限比較明顯,不難區分。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侵犯的客體不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為客體;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
二、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為客體,也即此兩種罪名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辱罵行為,若是造成嚴重的後果,可能會同時犯侮辱罪、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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