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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毀損財物是指公共財物嗎

一、尋釁滋事罪中毀損財物是指公共財物嗎?

尋釁滋事罪中毀損財物是指公共財物嗎

尋釁滋事罪中毀損財物不單是指公共財物,也包括個人財物,尋釁滋事罪中毀損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羈押後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我國,公共財物和個人合法財產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尋釁滋事行為區別於故意損壞財物罪,在尋釁滋事案件中,可能犯罪嫌疑人跟受害人之間並不認識犯罪嫌疑人,只是為了發泄個人私慾才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受害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