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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方式起訴誹謗罪的條件是什麼?

自訴方式起訴誹謗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自訴方式起訴誹謗罪的條件是什麼?

1、自訴方式起訴誹謗罪的條件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2)屬於本院管轄;

(3)被害人告訴;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2、一般懷疑他人犯了誹謗罪可以從以下方面取證:

(1)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構成誹謗罪,首先需要誹謗事實是徵收存在的,且被誹謗者因為該誹謗而使自己的榮譽權收到了損害。

誹謗者是通過怎樣使得自己的榮譽受到損害的,都有那些人能證明該誹謗事實的存在,更重要的是拿到該證人的證詞,最好該證人能上庭作證。

(2)邀請聽到的誹謗謠言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自己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3)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

二、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怎麼辦?

1、誹謗罪收集證據有困難,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可以作為誹謗罪的證據如下:

(1)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2)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

(3)視頻音頻資料;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若能賦予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申請調查令調查取證的權利,不僅有利於推動案件進程,也便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公正判決。

當然,由於誹謗案件多涉及個人隱私,在賦予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如何平衡公平正義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係,對於涉及他人隱私的證據,非公權力介入不得調取。

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若是被誹謗者,懷疑對方實施的誹謗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首先可以採取一切合法的方式,收集證明對方確實犯了誹謗罪的證據。然後帶着證據,向有權審理誹謗案的法院起訴。對於收集證據困難的情形,法院受理誹謗案後,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