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侮辱誹謗罪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犯罪行為目的地的法院;犯罪行為實施地的法院。
1、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構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構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構分公安和檢察機構,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構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構偵查後移送審判機構,審判機構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構直接受理。
3、侮辱、誹謗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構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
(二)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三)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四)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三、侮辱罪常見的犯罪手段有什麼?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可以由侮辱誹謗行為發生地的法律管轄,要想構成誹謗罪,必須有散佈謠言的事實存在,既可以使用言語散佈,也可以使用文字散佈,該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的人,不需要指名道姓,也能確認是誰,需要有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情節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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