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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相同是不是存在侵權

企業名稱相同是不是存在侵權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類型,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類型作個案裁決。在訴訟程序中,風險歸責的判斷一般採推定方式,亦可運用表見證明規則,但允許舉反證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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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是否侵權


我們在註冊公司的時候,名字很重要,既要響亮文雅,又得規避法律風險,儘量避免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首先要説的是工商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是絕對不能對抗他人主張商標侵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的並不必然會構成侵權,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蘇知民終字第0018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此種情況下構成侵犯商標權,還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其一,突出宣傳他人註冊商標字樣,

其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

一般都會突出宣傳自己的企業名稱簡化字樣的,所以千萬不要使用跟註冊商標同樣字體、logo。否則就會被認定為侵權。其次,還要看該註冊商標是否為公眾所知,如果是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你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商標所有權人還可能根據不正當競爭起訴,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三)項的規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該款的前提也是足以引起公眾誤認,還要考慮起訴人的知名度。而不正當競爭對於是否可能“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界定,需要舉證證明其在先企業字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知識產權案件都是很複雜的,一般來説參照性不強,特別是之前跟商標所有人有業務往來的,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惡意

公司設立者在設立公司時,選定的名稱與該商標同名的,會被認定與侵權,該企業不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需要將公司改名。故而在選定格式名稱時,需要慎重,不能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