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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訴訟流程

著作權侵權訴訟流程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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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是:  (1)蒐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係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係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  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係,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説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  (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  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複製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準確並且更具有説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  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  (4)選擇管轄法院  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  (5)起訴前的措施  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持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  (6)立案、準備開庭  (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以此來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證據  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  (2)被告軟件的的程序和文檔;  (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機構做司法鑑定,鑑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件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三、原告損失的證據  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係。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其他證據  (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  (2)因果關係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