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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轉發量達多少造謠?

一、微博轉發量達多少造謠?

微博轉發量達多少造謠?

微博轉發量達到500次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謠。網絡誹謗是指藉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絡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絡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網絡誹謗的責任歸屬

在網絡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絡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能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機構也可能被起訴。由於法律規定不同,在有的國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訴。如在中國清未的報律就規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負責。在網際網絡上,網絡服務商就像印刷商那樣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務商就好像編輯和新聞機構。

那麼如果有人在網絡上撰寫文章、散佈謠言誹謗他人,網際網絡服務商是否也須負法律責任呢?一般來説是不用的,這就好像在中國的新聞官司中,印刷單位一般不負責任,因為印刷單位只負責印刷技術工作。

對於網絡服務商不負誹謗責任這一點,在有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新加坡就有電子交易法。該法令有條文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絡服務商控制範圍內的人。也就是説,網絡服務商無須負誹謗的責任。

所以一般來説網絡誹謗的責任承擔者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傳播者。編造誹謗言論者,自然會被起訴誹謗,那些只是用手指輕輕一按,通過電子郵件把這些言論轉而傳遞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訴誹謗。

微博作為目前很多人使用的網絡平台,很多為了逞一時之快的人故意散播沒有事實依據的謠言來吸引人的眼球,如果一旦轉發次數超過500次的,被侵權人有權向法院進行起訴,並保留證據一旦確認的將會以網絡誹謗罪的刑法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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